推啊广告投放:审核要求-医疗健康

推啊广告投放:审核要求-医疗健康

2023-05-24 10:48:32 wm

药品

1、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1.2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3 军队特需药品;

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1.5 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2.1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2.3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2.4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2.5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2.6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2.7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2.8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3、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3.1 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3.2 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3 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3.4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3.5 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7、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8、非处方药广告

8.1 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8.2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2、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2.1 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2.2 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2.3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2.4 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2.5 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4、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5、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6、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7、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8、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9、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10、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11、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12、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13、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医疗机构

1、严禁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对 《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不符的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5、医疗广告严禁出现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或者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

6、医疗广告禁止出现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7、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8、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8.1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8.2 医疗机构地址;

8.3 所有制形式;

8.4 医疗机构类别;

8.5 诊疗科目;

8.6 床位数;

8.7 接诊时间;

8.8 联系电话。

9、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9.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9.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9.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9.4 淫秽、迷信、荒诞的;

9.5 贬低他人的;

9.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9.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

9.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10、医美平台推广方向

10.1 品牌推广:可以使用代言人,以品牌宣传为目的推广内容支持;

10.2 活动推广:不提及具体项目,以折扣活动进行推广的内容支持;

10.3 项目活动推广:以具体项目活动内容进行推广,现阶段仅允许“美肤小气泡、纹眉、果酸焕肤、水氧活肤”等清洁类为主的内容,涉及激光、光子及通过手术治疗的需按照医疗项目进行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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