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啊广告投放:审核要求-(保健)食品
普通食品
1、酒水
1.1 发布酒类广告应遵循如下准则:
①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酒类管理的规定。
② 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
③ 不得发布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的酒类广告,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④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严格遵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
1.2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 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② 饮酒的动作;
③ 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④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⑤ 诸如可以“消除紧张的焦虑”、“增强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⑥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暗示;
⑦ 不真实的评比活动、评比结果;奖项表达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⑧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2、奶粉
2.1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
2.2 不得对0至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2.3 不应明示、暗示乳粉可以替代、优于母乳,或宣称其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
2.4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青睐的字眼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外观包装规范
1.1 保健食品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专用标志。
1.2 保健食品包装必须注明: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1.3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2.1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2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2.3 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2.4 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2.5 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2.6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2.7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2.8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2.9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2.10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2.11 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2.12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2.13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2.14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2.15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2.16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2.17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3、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只有27种功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可知。
4、禁止保健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补充说明:
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字(2001)第0005号,或者进口的为:卫食健进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进字(2001)第0009号;2003年7月以后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民+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G20040048,或者进口的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民+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J20040002。
2、营养素类也纳入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称为营养素补充剂(如维生素、矿物质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以补充人体营养素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