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啊广告投放:审核要求-通用审核规则
基于广告法合规要求
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1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1.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4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1.5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1.7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1.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0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广告图片要求
广告中的图片清晰、比例恰当,具备基本的美感,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2.1 不得出现与推广活动无关内容,素材与落地页保持一致;
2.2 不得出现错别字,标点乱用,语句不通顺,语意不完整的情况;
2.3 不得出现低俗、有违公共道德的信息;
2.4 不得出现严重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丑陋的图片,如“痘痘、脱发头顶、便秘”等;
2.5 不得使用拼接、模糊、锯齿、变形等影响美观的图片;
2.6 不得出现虚假推广或疑似诱骗点击的内容和行为;
2.7 不得推广超过有效期限的活动。
3、落地页页面要求
3.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2 推广活动保持时效性,节日类的活动,不得超过节日结束日3天。大型活动(比如双11、双12)时间延期1个月。
3.3 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奖品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0元。
4、广告可识别性
4.1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4.2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5、广告的真实客观性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5.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5.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5.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5.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6、未成年保护
6.1 针对不满14周岁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含有诱导其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引导其模仿的不安全的行为的广告内容
6.2 不得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6.3 严禁向未成年人推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7、不正当竞争
7.1 广告中不得出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8、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8.1 禁止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2 代言人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形象进行药品推广。
8.3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8.4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但是允许广告主体为成年人,儿童作为背景小演员。